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