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文金与黄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金,黄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林文金,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XX、胡秀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琦忠,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文金诉被告黄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琦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文金诉称:2000年5月14日,被告黄琦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约定自当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此有被告黄琦忠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一份为凭。但借款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至2002年5月13日止的利息,余款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黄琦忠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2年5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琦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14日,被告黄琦忠向原告林文金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内容为:“兹有常太镇长基村黄琦忠向林文金借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正。月利息按贰分计标,每月利息计壹仟贰佰元(1200元)正时间自二000年五月十四日起。利息每月计付一次。放款人:林文金借款人:黄琦忠2000、5、14,”。2015年2月10日,原告以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02年5月13日,余款拒不偿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文金提供的借据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琦忠向原告林文金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拖欠至今未还,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林文金持有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林文金要求被告黄琦忠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02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被告支付该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依据,按有关规定,被告黄琦忠应支付该款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黄琦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琦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文金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该款自2002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4元,由被告黄琦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钟颖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梅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