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欧亚集团公司与胡会全、抚州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1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法定代表人陶学铜,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法定代表人陶学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会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礼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欣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星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良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慧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先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慧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建,男,汉族。被执行人抚州欧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汽贸城。法定代表人罗卫民,经理。申请复议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欧亚集团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南昌欧亚公司)因胡会全、陈礼华、张良西、杜先碧、胡欣月、胡星宇申请执行抚州欧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抚州欧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定,异议人欧亚集团公司和南昌欧亚公司出资设立抚州欧亚公司后,抚州欧亚公司随即以货款名义将出资款付给江西欧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欧亚物流公司),但欧亚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并无销售业务。欧亚集团公司同为抚州欧亚公司和欧亚物流公司的出资方,此后欧亚集团公司还将所持抚州欧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欧亚物流公司,欧亚物流公司在增资2000万元后,抚州欧亚公司在2010年12月22日至2010年12月24日将2084万元资金转出,其中将1084万元转给个人,更有400万元最终转账至欧亚集团股东陶学银手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欧亚物流公司等存在关联关系,被执行人部分注册资金及增加出资在验资后就通过转账回到股东手中,执行法院以二异议人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将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异议人欧亚集团公司和南昌欧亚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一、顺庆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抚州欧亚公司2010年12月22日至24日的汇款行为,与所谓的申请复议人抽逃被执行人注册资金的行为无关。(2015)顺庆执异字第6号裁定超出了(2014)顺庆执字第886号裁定认定的事实。二、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886号裁定将复议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即将复议申请人的财产视为执行标的,复议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也即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人是以案外人身份提出的执行异议,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程序审理,而不应该适用二百二十五条利害关系人程序审理。三、执行裁定严重违反民诉法程序性规定。听证时,只有复议人提交了相关财务凭证,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合议庭也没有出示任何调查材料,执行法院将没有经过质证的调查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请求撤销异议裁定。查明,2012年8月12日凌晨,张玉谦驾驶抚州欧亚公司赣F281**号牵引车牵引赣F90**号半挂车,倒车时与胡树林驾驶的川R493**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致胡树林所驾车辆侧翻,造成胡树林及妻子张丽贤当场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认定张玉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树林、张丽贤不承担事故责任。胡会全、陈礼华系胡树林的父母,张良西、杜先碧系张丽贤的父母,胡欣月、胡星宇系胡树林、张丽贤的子女。2014年5月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顺庆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抚州欧亚公司向胡会全、陈礼华、张良西、杜先碧、胡欣月、胡星宇支付赔偿款1,314,810.02元。判决生效后,抚州欧亚公司没有履行义务,胡会全、陈礼华、张良西、杜先碧、胡欣月、胡星宇向顺庆法院申请执行。顺庆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抚州欧亚公司系南昌欧亚公司和欧亚集团公司开办,验资后两开办公司抽逃注册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之规定,顺庆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顺庆执字第886号执行裁定,追加南昌欧亚公司、欧亚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欧亚集团公司、南昌欧亚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顺庆法院2015年2月5日听证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顺庆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驳回欧亚集团公司、南昌欧亚公司的执行异议。另查明,欧亚集团公司与南昌欧亚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各出资100万元设立抚州欧亚公司,并于同日完成注资。2010年5月4日,抚州欧亚公司向欧亚物流公司汇款200万元,附言注明为货款。欧亚物流公司系欧亚集团公司和陶学银发起设立,欧亚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抚州欧亚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欧亚物流公司,欧亚物流公司随即将抚州欧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200万元。还查明,1、欧亚集团公司由陶学银、罗卫民和王志远共同出资设立。南昌欧亚公司由陶学铜、罗卫民和王志远共同出资设立。欧亚物流公司由欧亚集团公司和陶学银共同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罗卫民。2、欧亚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与被执行人抚州欧亚公司经营范围一致。3、抚州欧亚公司于2010年12月增加注册资金为2200万元。2010年12月22日至24日,抚州欧亚公司分十六次将2080万元资金转出,其中1084万元分十四次转入李玉账户。2010年12月22日,李玉将400万元资金转入王榆华账户,王瑜华同日将400万元资金转入陶学银账户。另外,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失去子女、父母后,生活困难,张良西还患病住院。2015年3月26日,顺庆法院给予了申请执行人3万元司法救助金。本院认为,欧亚集团公司、南昌欧亚公司出资成立抚州欧亚公司。欧亚集团公司是欧亚物流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欧亚物流公司接受抚州欧亚公司50%股权后又将抚州欧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2200万。欧亚集团公司、南昌欧亚公司、抚州欧亚公司、欧亚物流公司之间有出资、投资关系,其股东在公司间交叉任职,该四家公司是关系密切的利益关联体。本案中,二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4月29日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了抚州欧亚公司,但在验资注册后5天,抚州欧亚公司就将200万元全部转到了欧亚物流公司,欧亚集团公司是欧亚物流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欧亚集团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转款200万元的依据。该转款实属抽逃注册资金。2010年12月在完成对抚州欧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到2200万元后,在极短时间内,2010年12月22日至24日抚州欧亚公司分十六次将2080万元转出;特别是2010年12月22日有400万通过多次转手后转入到陶学银个人账户里。抚州欧亚公司采用多次、多途径将注册资金转走的行为,也是抽逃注册资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规定“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执行法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南昌欧亚公司、欧亚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是正确的。(2015)顺庆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不存在超出了(2014)顺庆执字第886号执行裁定认定的事实的问题。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认为导致其法律上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本案是复议人对执行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一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认为追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权益;而不是对法院执行的具体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因此复议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案外人。执行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本案异议是正确的。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3条“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的规定,依职权在工商部门和银行提取了与被执行人有关的档案及往来账务,这些证据工商部门和银行均加盖了公章证实其真实性,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能够证实本案的客观事实。执行法院举行听证时,复议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听证,也举出了相应的证据,双方对是否属抽逃注册资金及应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进行了辩论。听证程序是合法的。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举行听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卫审判员 何西忠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香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