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济宁新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新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济宁新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宁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新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宁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新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新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济宁新大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文审 判 员  徐洛坤人民陪审员  杨玉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