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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红梅与陈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梅,陈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816号原告:方红梅。被告:陈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梅诉被告陈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红梅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红梅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