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红梅与陈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梅,陈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816号原告:方红梅。被告:陈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梅诉被告陈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红梅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红梅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