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桂香与被执行人杨志刚、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香,杨志刚,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香,女。被执行人杨志刚,男。被执行人姚军,男。申请人赵桂香与被执行人杨志刚、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桂香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志刚、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志刚、姚军1962105元的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段运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