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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王某。被告尚某。委托代理人袁绍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杜建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田晓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