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