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瑞锋与郭永林、郭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锋,郭永林,郭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0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锋,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永林,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艳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永林、郭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永林、郭艳霞向王瑞锋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执行费294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永林与申请执行人王瑞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永林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王瑞锋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剩余款项于每月10日(从2015年8月10日起)前由郭永林、郭艳霞向申请执行人王瑞锋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直至该笔债务本金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640元申请人王瑞锋自愿负担,执行费2940元由被执行人郭永林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