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范维炎与卞晓云、徐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维炎,卞晓云,徐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07号原告范维炎。委托代理人虞松涛,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天,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晓云。被告徐佳。原告范维炎与被告卞晓云、徐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郏献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维炎诉称:原告于1996年7月从苏州原北码头动迁至观景新村25幢102室,一直居住至今,系该套房屋合法所有权人。2005年,卞晓云以单位集资需要10万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用涉案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并承诺两年内还清房贷,将房屋过户回原告名下。原告出于善意,轻信了卞晓云的谎言,将房屋过户至卞晓云名下,但其并未按承诺贷款10万元,而是办理了18年18万元的贷款用于个人挥霍。2008年卞晓云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一直由原告代为归还贷款,其出狱后,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脱,在原告一再主张下,卞晓云又于2013年6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两年内还清贷款,将房屋过户回原告名下。为骗取原告信任,卞晓云还伪造了一份房产证交给原告。在此期间,两被告恶意串通,将房屋先过户至徐佳名下,再登记结婚(通过该方式将房屋变成了徐佳的婚前财产)。两被告大量举债,直至债主上门讨要,原告才发现卞晓云给原告的房产证系伪造,房产已过户至徐佳的名下。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卞晓云采用欺骗方式将原告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此后又与徐佳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房屋买卖及过户行为应属无效。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两被告就苏州市姑苏区观景新村25幢102室房屋的买卖过户无效;二、两被告将观景新村25幢102室房屋过户回原告名下;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查明:苏州市观景新村25幢102室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徐佳,其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2014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145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苏州市观景新村25幢102室房屋。2015年5月1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根据(2015)虎商初字第00333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苏州市观景新村25幢102室房屋。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簿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对该房屋的权属争议,原告不能单独通过确权之诉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维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