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永军与张振兴、郑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军,张振兴,郑明明,赵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240号原告徐永军。委托代理人李永智。被告张振兴。被告郑明明。被告赵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军与被告张振兴、郑明明、赵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立案时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缓交诉讼费。经审批,建议缓缴至一审结案前缴纳。在一审结案前,经通知原告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拒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徐永军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