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李某月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某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某,女,2000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月,男,2005年9月16日生,汉族。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海波,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李某月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李某月诉称:二申请人的父亲李某召于2009年农历12月6日因病去世,二申请人母亲张某某因精神失常于2010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某。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某失踪。经查,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8日生,住襄城县丁营乡光门李村,系申请人李某、李某月母亲。2010年1月22日,申请人父亲李某召因病死亡。申请人母亲张某某因精神失常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9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某。本院认为,张某某自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某,该事实有襄城县丁营乡光门李村村民委员某及襄城县公安局丁营派出所证某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张某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静珂审判员 王云东审判员 任双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