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卫东与四川壹号舒适家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卫东,四川壹号舒适家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沈卫东被执行人:四川壹号舒适家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卫东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壹号舒适家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壹号舒适家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卫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