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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卢贤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815号罪犯卢贤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贤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以(2005)闽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48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7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贤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卢贤强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2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卢贤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贤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卢贤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贤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