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福与王守京、陈凤君、刘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王守京,陈凤君,刘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李福,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王守京,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被告陈凤君,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被告刘进平,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与被告王守京、陈凤君、刘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4元,减半收取4397元,由原告李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子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