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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福与王守京、陈凤君、刘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王守京,陈凤君,刘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李福,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王守京,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被告陈凤君,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被告刘进平,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与被告王守京、陈凤君、刘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4元,减半收取4397元,由原告李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子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