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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华、费根娣与吴烨炜、陈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费根娣,吴烨炜,陈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王华。原告:费根娣。被告:吴烨炜。被告:陈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费根娣与被告吴烨炜、陈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