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华、费根娣与吴烨炜、陈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费根娣,吴烨炜,陈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王华。原告:费根娣。被告:吴烨炜。被告:陈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费根娣与被告吴烨炜、陈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