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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曾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王冰,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钟伦辉,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号*楼*****号铺及*楼部分。负责人:马文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曾辉,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曾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款xx元及诉讼费xx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曾辉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款xx元及诉讼费xx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自动将赔偿款项xx元及诉讼费xx元缴交本院,该款已经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一被执行人曾辉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其户籍地所在法院去函委托调查,至今未有回复,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曾辉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韶曲法执字第59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