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国辉与芮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辉,芮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高国辉,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煤炭销售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芮瑞,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辉诉被告芮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国辉负担。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升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