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汪报龙与吕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报龙,吕理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86号原告:汪报龙,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尹学林,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理武,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汪报龙诉被告吕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开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学林与被告吕理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报龙诉称:2012年10月14日,被告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按月息1分计算。2014年10月15日,双方经结算,在被告未偿还借款的前提下,被告又出具一张连本带息计186000元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要该款,被告拖延不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6000元并支付利息10700元(按本金150000元,月息1分,自2014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理武辩称:1、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款本金合计150000元,其中100000元是于2012年向女儿和女婿汪超借的,并向汪超出具一份借条,另外50000元是向原告本人所借,也出具一份提借条,汪超将借条交予原告,鉴于自己与原告原系亲家关系,在原告的要求下将两份借条的款项及利息合计打了一张186000元的总借条,故对原告主张归还100000元借款不予认可;2、原告主张186000元应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被告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女婿汪超(系被告之子)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同时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10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差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8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总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汪报龙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等。后原告催讨借款未果,致其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186000元借条中有150000元为借款本金,其余36000元为借款利息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上述150000元借款本金中仅有50000元是向原告个人所借予以认可,同时辩称另外100000元是向自己女儿和女婿汪超(系被告之子)借的,原告不是该笔100000元借款的债权人,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陈述、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的借条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来看,被告向汪超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在结算时,对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汇总,被告出具了一张总借条,并在借条上明确注明是向“汪报龙”所借,故被告出具该借条的行为,依法应理解为双方对债权进行了转让,被告对本案的100000元借款持有异议,但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材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作为借据的持有人向借条出具人吕理武主张归还借款186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借款186000元也应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被告也未予认可,故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理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汪报龙借款186000元;二、驳回原告汪报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汪报龙负担115元,被告吕理武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