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王某甲,女,满族,2008年5月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未成年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王乙,女,满族,1981年11月2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丁某,男,满族,1981年1月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依法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乙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