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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公园东街(永辉巴黎小区)。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艳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龙,个体。委托代理人刘燕玲,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