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琼花与张富锋、陈鹏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琼花,张富锋,陈鹏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539号原告曾琼花,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富锋,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鹏镗,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琼花与被告张富锋、陈鹏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琼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富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琼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琼花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琼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