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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执字第5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永立物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民政康复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立物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民政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新执字第513-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福,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州永立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承永,经理。被执行人新郑市民政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全成,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2)管经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4年6月7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以(2004)新执字第513-4号、第513-5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被执行人新郑市民政康复医院在新郑市新建南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土国用(2002)第202号)及土地上的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00006**号、000006**号)。现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新郑市民政康复医院在新郑市新建南路东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00006**号、第000006**号)。二、续查封被执行人新郑市民政康复医院在新郑市新建南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土国用(2002)第202号)。三、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