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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全元、计梅贵诉程建、武汉市硚口区百姓居家房屋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75号原告吴全元,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计梅贵,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全元(系计梅贵之夫),即上列原告(特别授权)。被告程建,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百姓居家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紫润明园北区26栋1层9号。负责人彭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元、计梅贵与被告程建、武汉市硚口区百姓居家房屋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元、计梅贵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全元、计梅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元、计梅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全元、计梅贵负担(已支付)。审判员谢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金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