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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久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熊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高适,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