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熊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高适,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