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无锡广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广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无锡广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和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敏、张同林。被告: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广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广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广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无锡广和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剑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