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延磊与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陈延磊,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磊诉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延磊撤回对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保全费500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于永恩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