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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俊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30号起诉人:胡俊景。本院于2015年06月23日收到起诉人胡俊景以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小学附属幼儿园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答复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胡俊景诉称:起诉人的孙女胡祥欢符合碧波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入学规定,但该幼儿园拒绝为其办理入园登记手续,故起诉人诉请判决被告工作失职,并为其孙女办理幼儿园入学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项为幼儿园的招生行为,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小学附属幼儿园并非行政机关,且该行为系幼儿园自主行为,起诉人的孙女是否能够进入该幼儿园就读,并非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的法定职责,故本案所诉事项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胡俊景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俊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