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小龙与麦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龙,麦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姜小龙,男。被告:麦明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龙诉被告麦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姜小龙负担。审 判 长  郑惠文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