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曲学海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埠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学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曲学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明超,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埠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埠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