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萧帧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安定,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县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清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