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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萧帧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安定,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县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清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