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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开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开某。李某与张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开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礼金21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开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开某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亲属表示只要申请人愿减要礼金,愿代其履行返还义务,但终因双方礼金数额悬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4)淮法席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