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61号罪犯杨洁,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杨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20日,共获嘉奖13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3月因2013年度劳动等级一类一级6个月以上且劳动产值累计超额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2015年2月因2014年度劳动等级一类一级6个月以上且劳动产值累计超额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