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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明青、黄勤美等与陈秋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青,黄勤美,黄天林,陈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黄明青。申请执行人黄勤美。申请执行人黄天林。被执行人陈秋红。申请执行人黄明青、黄勤美、黄天林与被执行人陈秋红关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黄明青、黄勤美、黄天林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4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75元,共45575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