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才宝贝品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丹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才宝贝品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葛丹丹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南京天才宝贝品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健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真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丹丹,女,汉族,1987年1月28日生。原告南京天才宝贝教育品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宝贝公司)与葛丹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天才宝贝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竞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才宝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真石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才宝贝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其任内,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公司证照及公章等材料被其实际占有和控制。2014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现法定代表人李真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有义务协助李真石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证照的变更。但被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就无法联系,也拒不签收《交接清单》,导致公司无法追回公章等材料,进而无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一系列公司信息的变更,导致公司现在面临行政处罚的危险。现被告身份已发生变化,其无权继续持有、保管公司的证照资料等。同时,被告也应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证照的信息变更。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将发票领购本;已购但未使用的发票;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收费许可证,地税CA证书,未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开户许可证密码;发票专用章;2014年度账簿、密码;报税开票用的地税密码、国税密码及原告银行账户网银U盾返还原告;2、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公司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的信息变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葛丹丹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天才宝贝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成立,原有股东四人,分别为李真石、葛丹丹、阮瑛、蔡自芳。2014年6月12日,原告召开股东会,李真石、葛丹丹、阮瑛、蔡自芳出席。股东会决议:同意葛丹丹将其在公司中的55%股权以一元转让给李真石;阮瑛将其在公司中的20%股权以零元转让给李真石;同时免去葛丹丹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选举李真石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4年6月12日,李真石分别与葛丹丹、阮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葛丹丹将其在名下的原告股权55%以一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真石;约定阮瑛将其在名下的原告股权20%以一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真石2014年6月23日,葛丹丹出具委托书,委托袁琳莉为其办理天才宝贝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同日,袁琳莉向天才宝贝公司交还了部分银行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葛丹丹欠李真石:三楼租赁合同、员工劳动合同、就业证、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学生入学合同、财务帐册,定于工商变更后二个工作日内归还。2014年8月26日,葛丹丹出具委托书,委托袁琳莉为其办理天才宝贝公司工商变更事宜。2014年9月22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出具(01033139)公司变更(2014)第09190004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天才宝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葛丹丹;原股东/发起人蔡自芳、李真石、葛丹丹、阮瑛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李真石;现股东/发起人蔡自芳、李真石;并于同日重新颁发了编号为3201x30的营业执照,明确记载天才宝贝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李真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将发票领购本;已购但未使用发票;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收费许可证,地税CA证书,未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开户许可证密码;发票专用章;2014年度账簿、密码;报税开票用的地税密码、国税密码及原告银行账户网银U盾返还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发票领购本、已购但未使用发票、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未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诉讼请求并不具体明确具体,在法庭审理期间也未进一步明确诉请。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的物品中,除袁琳莉受葛丹丹委托所出具的欠条上载明应归还的公司“财务帐册”外,其余物品,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葛丹丹处。被告葛丹丹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的委托书仅载明委托袁琳莉办理股份转让事宜,未授权袁琳莉办理公司财务交接,故袁琳莉出具的欠条并不必然产生拘束于被告葛丹丹的效力。且欠条仅载明所欠为“财务帐册”,亦未明确为公司“2014年度帐簿”。原告另主张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公司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的信息变更等,未能提供上述证照的变更需要天才宝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场配合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天才宝贝品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简易程序收取40元,由原告天才宝贝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顾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戴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