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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莉与邵茂君、邵茂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陈莉。被执行人邵茂君。被执行人邵茂丹。被执行人桐庐香山红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茂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茂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莉与被执行人邵茂君、邵茂丹、桐庐香山红叶服饰有限公司、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邵茂君、邵茂丹、桐庐香山红叶服饰有限公司、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莉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13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65.5元、执行费1053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邵茂君、邵茂丹、桐庐香山红叶服饰有限公司、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查明被执行人邵茂丹名下有位于桐庐县县城柯家湾5幢101室房产,因面积较小(建筑面积为55.5平��米),且涉及一套住房,申请执行人陈莉要求暂缓查封处置该套住房。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横村镇工业园区祥和路的工业房地产(现房抵押,待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邵茂君、邵茂丹、桐庐香山红叶服饰有限公司、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陈莉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邵茂君、邵茂丹、桐庐香山红叶服饰有限公司、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4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莉如发现被执行人��茂君、邵茂丹、桐庐香山红叶服饰有限公司、桐庐文达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