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棠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陈荣海、廖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陈荣海,廖明英,廖训东,李晓英,廖训财,谢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棠民初字第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宜黄县解放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033-0。负责人彭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珍,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荣海,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廖明英,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系陈荣海之妻。被告廖训东,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李晓英,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系廖训东之妻。被告廖训财,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谢金英,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系廖训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诉被告陈荣海、廖明英、廖训东、谢金英、廖训财、李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210元,共计32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传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喆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