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光忠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柯大莲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强制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忠农村承包经营户,柯大莲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忠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光忠,男,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柯大莲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柯大莲,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大莲农村承包经营户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