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三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西郑氏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西博邦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郑氏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西博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三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郑氏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西工业园。诉讼代表人江西郑氏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周文,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博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任冬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树林,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郑氏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博邦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4)分民三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郑氏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被上诉人江西博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4)分民三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邓秋根审判员 熊 乔审判员 张思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丽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