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3270)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927号徐建忠申请执行崔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忠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7016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玉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崔玉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9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崔玉庆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