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杨朝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杨朝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也、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清。原告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朝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朝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谦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冰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