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丽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丽全,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于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丽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丽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高丽全在本市河北区靖江路金多福珠宝店内,趁店员不备,从柜台内窃取白金镶钻戒指一枚。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7000元。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9日在本市东丽区××东里×号楼×门附近将被告人高丽全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财物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盗金店。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丽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一×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张××、周二×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戒指照片,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高丽全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丽全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丽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丽全历史上曾因盗窃罪二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丽全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丽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