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依法追缴被执行人翟明全赌博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521号被执行人翟明全,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1日、8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6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依法追缴被执行人翟明全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丹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9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苏L×××××的汽车一辆,因未发现汽车的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戎光庆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