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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475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志,游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志,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游瑞敏,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顺志与被执行人游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游瑞敏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顺志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李顺志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游瑞敏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