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徐显彩与谢方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显彩,谢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徐显彩。被执行人谢方元。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显彩与被执行人谢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扬广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谢方元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海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