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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蒋桂林与秦长明、朱生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林,秦长明,朱生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蒋桂林。委托代理人吴跃兵,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长明。被告朱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林与被告秦长明、朱生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桂林负担。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陈(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