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屈某某,男,汉族,成年人。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