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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安宝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刘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35元,减半后收取9217.5元,由原告桦南县宏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文书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