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温明志,李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温明志,李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魄力,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明志,男,汉族,生于1996年2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正平,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温明志,李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本院通知后仍然没有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