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Ⅹ与拓Ⅹ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Ⅹ,拓Ⅹ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50号原告张Ⅹ,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拓ⅩⅩ,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Ⅹ与被告拓Ⅹ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玉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Ⅹ、被告拓Ⅹ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Ⅹ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3日生育一子张Ⅹ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感情生疏。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ⅩⅩ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拓ⅩⅩ辩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因为家务事发生争吵属实,但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ⅩⅩ。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属实,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充分,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该矛盾并非不能调和,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之事实存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应多沟通交流,��方只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Ⅹ要求与被告拓ⅩⅩ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亭 微信公众号“”